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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拒取消"替代国"条款:判定倾销成立将更容易

   日期:2016-12-12     浏览:178    评论:0    
核心提示:“入世”1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增长了6倍。图为上海洋山港码头工人在卸货。CFP 图/张琳 制图15年前,2001年的12月11日,当中

“入世”1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增长了6倍。图为上海洋山港码头工人在卸货。CFP 图/张琳 制图

15年前,2001年的12月11日,当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时,《人民日报》当天发表题为《以入世为契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评论员文章,强调中国既要敢于开放市场,又要善于保护自己。

面对眼下的僵局,应如何化解?多位专家对早报记者表示可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利益。

何为“非市场经济地位”?

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2001年中国为尽早加入世贸大局着想,在美国等国家谈判压力下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即“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

根据《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a)项(i)中的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否则,(a)项(ii)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说白了,这其实是欧盟、美国等经济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何选择参照标准的问题。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就必须以中国实际成本为依据。反之,如果中国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就可以根据指定“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来判断反倾销是否成立。例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

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以中国自己的低成本为标准,是很难判定中国在进行倾销的。但如果不被承认,欧美就可能故意寻找他们认为合适的国家的同类商品的成本来判定中国是否在倾销,而这些国家的成本一般都是远高于中国,这也就造成了判定倾销成立更容易。

那么,判断中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议定书》,“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2001年前对“市场经济体制”有相关国内立法的国家才有资格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是美国、欧盟、巴西、印度、日本等经济体。

但《议定书》同时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也就是最近热议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的根据。

“替代国”做法有何影响?

“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对中国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欧美各国发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任意指定别国商品的成本为“替代国”标准,这样中国获胜几率也就减小了很多。比如一台中国产的电视成本为100美元,销到美国时由于成本低,造成美国消费者不愿购买美国本土电视。这时美国就能以中国并无“市场经济地位”为由,选取新加坡产电视的300美元成本作为评判标准,裁定中国是在恶意压低成本倾销,也就可以向中国电视企业征收高额关税了。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一直是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目标国。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目前,共有48个成员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1149起,占案件总数的32%。截至2016年,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2016年上半年,美国和印度是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立案数量分别达18起和15起,同时,涉案金额最多的国家也是美、印两国。

反倾销的重灾区则是钢铁产业。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钢铁及其制品、化工、机电产品三个行业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占总数比重为70.4%。2016年12月9日,沈丹阳表示,今年前11个月,中国钢铁出口产品遭遇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41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4%。他表示,在这41起案件中,反倾销案件26起,反补贴案件8起,保障措施案件7起,涉案金额高达68亿美元。

商务部曾就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多次表达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但因《议定书》15条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存在,欧美仍能通过选定“替代国”来征收中国的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要求WTO成员国在2016年12月11日以后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的做法。

中国该如何进行反制?

但欧、美、日无视“日落条款”,仍不愿取消“替代国”做法。所谓“日落条款”,即对某法规条款规定一个终止时间,到期之后,如无重新规定,即自动失效。《议定书》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就是一个典型的日落条款,表述得很明确,“无论如何”,“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按此协议,中国在2016年12月11日后应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但今年以来,欧盟、美国、日本却纷纷对此提出异议。

面对欧、美、日三方刁难,中国应如何打破僵局争取到应有权益?

12月1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议定书》第15条并非要求各成员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无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在反倾销时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

屠新泉表示,关键在于依据欧美的国内法,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前提条件就是判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这也就给了欧盟下一步可以钻空子的余地,他们可以不将中国继续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新提出一个“市场扭曲”的概念来作为是否采用“替代国”的前提,“这样在发起反倾销时,中国还是会遭遇与之前一样的 替代国 做法。根据WTO规则要取消 替代国 做法,这才是最重要的。”

屠新泉还指出,其实日本是一个很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此次特意宣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只是为了向美国表忠心。

如何打破僵局?屠新泉表示中国下一步可以向WTO上诉,由专家组来裁判其他成员国是否应取消“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也表示,以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应淡化谋求市场经济地位,而把重点放在督促这些国家终止“替代国”做法上。“因为何为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能我们怎么努力都达不到他们的要求。”白明指出。

白明也建议,如果今后欧、美、日继续以“替代国”标准对中国商品进行“双反”调查,中国完全可以上诉WTO予以公平裁决。今年10月,WTO就支持了中国对美国的诉讼请求,裁定美国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此外,白明还建议中国亦可做出有效反应。此前,针对轮胎特保案,中国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就发起了“双反”调查。“不能让他们毫无成本地大肆进行贸易保护主义。”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庆义也对早报记者谈及,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主要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某些WTO成员坚决想让其上升到政治性的问题,中国不应让其牵着鼻子走。必要时中国可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逆全球化”行为和声音越来越高涨。中国并不怕事。

苏庆义同时指出,中国也应做好自己的改革,从利用开放红利到利用改革红利。中国未来发展的引擎之本是改革。引导地方政府的良性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走好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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